报废车报废标准
2021-10-13 浏览次数:515次
报废车报废标准: 1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千米,特大、大、中和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,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; 2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 3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; 4、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**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%的; 5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**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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